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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政〔2023〕149号党政事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23-11-15 11:01 来源: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及省州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河南县党政事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河南县党政事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县党政事务辅助人员的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党政事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2〕19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聘用人员及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党政事务辅助人员),其中不含见习岗位、“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含青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

    第三条  党政事务辅助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就业局)以合同形式聘用,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执法权,不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

第四条  坚持控制总量、只减不增、动态调整的原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定各机关事业单位党政事务辅助人员岗位数,并实行实名制管理。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党政事务辅助人员总数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机构调整、人员职数增减、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  党政事务辅助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任职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年龄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五)本县户籍人员或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

(六)愿意履行党政事务辅助人员义务;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党政事务辅助人员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党群事务、后勤服务、交通协管、环卫保洁、教育医疗等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  党政事务辅助人员的学历和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应与工作岗位的职责相匹配。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辅助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优先考虑;从事后勤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炊事员、保育员、校医、宿管等与服务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的岗位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监测户、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九条  应聘人员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就业申请,按应聘人员基本情况及专业进行登记,建立全县未就业人员申请登记库。

第十条  党政事务辅助人员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招聘工作,用人单位、县公安局等部门协同做好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  招聘工作完成后,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等规定事项,依法保障党政事务辅助人员待遇。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拟聘用人员的工资按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县财政局和县就业局依法按月足额支付。

第十三条  党政事务辅助人员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学历工资、考核绩效奖金构成。基本工资增长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文件为准,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学历工资:大专及以上学历按100元/年增长,中专及以下学历按50元/年增长。

第十四条  党政事务辅助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党政事务辅助人员聘用期内,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党政事务辅助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按青海省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执行,社会保险费由地方财政和个人按照规定缴费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五条  党政事务辅助人员享受劳动保护、评先评优、职业培训、请假、工会福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因公产生的伙食费、差旅费等可参照在职在编人员标准执行,经费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聘用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用人单位需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和核准的岗位数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党政事务辅助人员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否则将根据情节对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严肃处理,并核减用人单位人员经费预算和单位党政事务辅助人员岗位数,终止其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县纪委监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党政事务辅助人员聘用工作的监督指导,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党政事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抓好业务学习、培训、考核等工作,引导其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党政事务辅助人员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  党政事务辅助人员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等次由用人单位确定,考核结果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当年度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完善考核举措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的同时,通过动员本人自主创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考、退休等方式逐步予以消化。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参照在编人员对党政事务辅助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连续请假5天及以上的需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后并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党政事务辅助人员自行离岗、辞职、辞退等需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党政事务辅助人员中党员及非党员从事公务活动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不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配的;

(二)不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擅

自离岗、替岗的;

(三)工作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胜任工作岗

位的;

(四)作风散漫,纪律松弛,一个月内迟到、早退5次或一年迟到、早退累计达12次的;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请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

(五)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50周岁)、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六)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失职、贪腐、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八)涉嫌违纪违法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政事务辅助人员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二)被招考为国家公务员或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三)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河南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河办发〔2020〕16号)废止。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