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09622-8/2019-00266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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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0:2019-11-15} |
标 题: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河政办〔2019〕128号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河南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河南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2〕192号和《黄南州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15〕111号),为进一步规范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的临时聘用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其中不含公益性岗位、“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含青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及中小学校、幼儿园临聘教师。
第三条 临聘人员是指县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以合同形式聘用的,从事机关事业单位协管、辅助管理、专业技术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人员,不占行政事业编制、不具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式身份。
第四条 临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要坚持“总量控制、岗位特定、分级管理、畅通出口”的原则,坚持合同管理,坚持人岗相符,做到管理规范有序、人员能进能出、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第二章 聘用岗位和条件
第五条 聘用岗位包括:县直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协助管理、协助执法及工勤岗位,具体为文秘、城管、安保、电商、安监、接待服务、交通、统计、医疗卫生、人力资源、文化、环保、食品药品安全、司法、林业、民政助理、农技服务推广、计生、托(老)幼服务、打字、收发、司机、炊事、通讯、联络、保洁保育、放牧、有机产品营销、司炉等;事业单位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临聘教师)。
第六条 公务员岗位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及财务、涉密等岗位一律不得使用临聘人员。
第七条 招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三)愿意履行岗位职责并承担工作人员义务。
第八条 招聘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对口专业和实际工作经验。具体要求如下:
(一)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辅助管理等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从事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四)从事炊事员、保育员、校医、挤奶员等岗位的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五)拟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聘工作人员,应在本行政区域户籍人员中进行公开选聘或考核聘用。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十条 人员申报:拥有本地户籍毕业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及退伍军人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就业申请,有特殊岗位工作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学历限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申报者基本情况及所学专业进行登记,建立全县未就业人员申请登记库。
第十一条 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单位实有临聘人员数及所需求人员专业需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临聘人员岗位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科学开发的原则,将各机关事业单位需求情况汇总统计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负责在全县未就业人员登记表中进行组织实施安排。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聘临聘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临聘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含聘用理由、拟聘岗位、聘用人数、资格条件等),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批。其中:教育、卫生系统开发临聘人员时,持有教师资格证、医师资格证及护士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拟聘用人员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人负责登记拟聘用人员基本信息,用人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力、义务、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等规定事项,依法保障临聘人员待遇。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拟新临聘人员的工资按我省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执行,由县财政依法按月足额支付。
第十四条 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临聘人员工资按100元/年增长,中专以下学历临聘人员工资按50元/年增长。临聘人员工资上限不超过5000元/月。
第五章 管理及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临时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的签订须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临聘人员的教育管理,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考勤管理制度,并负责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纪律、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临聘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临聘人员请假一周以上者需经所在部门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后并在人社局备案。
第六章 劳动合同解聘及终止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进行谈心谈话并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可报请人社局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1.在聘用期内聘用人员不履行合同的;
2.不服从聘用单位管理的;
3.长期请假又不在人社局备案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脱岗连续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
5.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等不文明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6.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7.泄露有关国家和行政机密的;
8.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信谣、传谣造成恶劣影响的;
9.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的;
10.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报请人社局解除(或终止)其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聘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3.新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上岗条件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考入公务员、事业单位或应征入伍的;
5.自愿申请提出辞职的;
6.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以上的聘用人员用人单位续签聘用合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基本称职或当年不称职的,予以辞退,聘用人员辞退须经人社局审批;
7.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50周岁)或死亡的。
第二十条 对临聘人员未上岗或长期(30天)不在岗的,按“吃空饷”对待,对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责令用人单位与临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同时三年内不再给该用人单位审批临聘人员工作岗位,且原则上县人社局不再将其纳入全县未就业人员申请登记库中。
第七章 人员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试用期满后进行试用期考核,一年聘用期满后,对聘用人员从德、能、勤、绩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上报人社局备案,年度考核结果与是否续签聘用合同挂钩,聘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
1.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后正式确定为聘用人员;
2.每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临聘人员进行不定期督察,对存在冒名顶替、长期在册不在岗等骗取财政资金及违规领取工资等现象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用人单位使用临聘人员资格,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所有资金,并将用人单位法人列入“黑名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人员流动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跨岗位(专业、单位)流动,确因工作需要流动的经所在单位同意解聘,所在单位的临聘岗位随临聘人员流动到用人单位,其原单位临聘岗位重新申请开发。凡用人单位发生职能调整、工作任务(或工程项目)完成、岗位需求减少,对合同期满且岗位不再需要临聘人员的,要及时终止聘用合同,同时该岗位自行作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流动:
1.不履行正常工作程序要求调动的人员;
2.试用期未满的人员;
3.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未解除聘用合同人员;
4.不属于流动范围对象的其他人员。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借调聘用人员,为完成全县性重点工作,确需借调聘用人员时,需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本人的行政、工资等关系继续由原聘用单位负责管理,工作任务完成后及时返回原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将聘用人员调至县外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6月2日印发的《河南县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平时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河人社〔2015〕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