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及《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2021]77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需按照规定缴纳残保金。
二、征收期限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三、计费方式
按2023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详见附件。
四、申报方式
青海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附件:1.残保金计费方法
联系人:文 静(县税务局) 联系电话:0973-7701597
联系人:扎西顿珠(县残联) 联系电话:0973-8762832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政府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总局
残工委办公室(代)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税务局
2024年6月24日
附件1:
残保金计费方法
计算公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取低值)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办法:年平均用工人数=全年用工人数÷12个月)。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当签订协议,计入用人单位或派遣单位其中一方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本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本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本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