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擦玛沟水库工程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为保障河南县擦玛沟水库工程项目用地需求,拟收回国有土地,现将《青海省河南县擦玛沟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拟收回国有土地范围
拟收回国有土地位于河南县优干宁镇荷日恒、德日隆村。
二、拟收回国有土地目的
拟收回的国有土地用于河南县擦玛沟水库工程项目建设。
三、其他事宜
(一)涉及收回的国有土地的各单位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会,应当在2024 年10月17日至 2024年10月23日期间提出书面申请。
(二)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4 年10月28日,被收回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其他权利人持相关权属证明资料到河南县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三)本通告期限为30日,自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0月28日。
特此通告。
附件:青海省河南县擦玛沟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青海省河南县擦玛沟水库工程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河南县擦玛沟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现结合实际,制定河南县擦玛沟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收回国有土地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本次拟收回国有土地用于河南县擦玛沟水库工程建设,属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河南县擦玛沟水库工程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河南县优干宁镇荷日恒村、德日隆村,现需收回优干宁镇国有用地68.2745公顷(1024.12亩)(以详细勘测定界面积为准)。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
二、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参照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3)42号),具体如下:
(一)该项目片区灌木林地补偿费10.98万元/公顷为补偿标准,天然牧草地补偿费2.73万元/公顷为补偿标准,沼泽牧草地补偿费2.73万元/公顷为补偿标准,具体为:
地类 | 面积(公顷) | 片区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灌木林地 | 16.7164 | Ⅻ | 10.98 | 183.5461 |
天然牧草地 | 36.9220 | Ⅻ | 2.73 | 100.7971 |
沼泽牧草地 | 10.2543 | Ⅻ | 2.73 | 27.9942 |
交通用地 | 1.1570 | Ⅻ | 10.98 | 12.7039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3.1989 | Ⅻ | 0 | 0 |
设施农用地 | 0.0259 | Ⅻ | 10.98 | 0.2844 |
总计 | 68.2745 | 325.3257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07]46号)文件执行。
三、安置方式
该项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河南县优干宁镇荷日恒村、德日隆村。
四、保障内容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青政办〔2013]23号)文件,我县将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牧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该项目用地已落实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资金,需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62.6629万元。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收回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人于2024年10月28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河南县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以本次调查结果为准。
六、其他事项
涉及被收回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该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间,向河南县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河南县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解释
本方案由河南县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