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主动公开 / 通知公告 / 内容列表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擦玛沟水库工程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
2025-01-14 02:59 来源: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优干宁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河南县擦玛沟水库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做到项目建设和群众利益“双赢”现结合实际,制定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宗地南、北、西为荷日恒牧委会,东为德日隆牧委会具体范围已勘测定界红线为准)。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州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合法有序推进

(二)坚持规划引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严厉打击突击搭建、抢建房屋、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坚持多措并举。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稳妥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规范化的社区管理。

三、征收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3.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4.青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

5.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河南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

五、评估公司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青建房〔2013〕409号)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自该项目房屋征收告知书公布前已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部分,由被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征收告知书公布后抢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抢建部分、装修费用不予补偿,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房屋和土地用途进行补偿,对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局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一)被征收人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及性质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前未经登记的建筑,以认定结果为准给予评估补偿。

(二)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公司评估后给予补偿。

无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公司评估时扣除办理产权证等相关税费后给予补偿。

非住宅及附属设施全部采取货币补偿。

2.非住宅房屋以货币补偿为主。

七、房屋与经营性房屋、地上附着物认定条件

(一)对符合以下3种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房屋:

1.房屋结构具有梁、板、柱和门窗四大要件的且要有居住3年以上的事实;

2.现有房屋为砖混、砖木和土木结构的且要有居住3年以上的事实;

3.土墙彩钢顶、土墙预制板顶、砖混彩钢顶的的住房且要有居住1年以上的房屋均视为土木结构住房

(二)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认定为经营性房屋:

1.持相关部门批准经营性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的;

2.持有效的经营手续并提供实际经营2年或以上的影像资料;

3.值班室、库房等非营业建筑面积不计入经营性房屋建筑面积。

(三)(一)、(二)条件外全部认定为地上附着物、视为附属设施。

房屋拆迁补偿费、房屋安置费等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以委托的第三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为准

(二)房屋安置费以原有房屋性质、面积为基准按照1:1进行补偿。

1.原房屋性质为彩钢房、活动板房的,以彩钢房和活动板房建设标准,结合市场综合价格和新建彩钢房和活动板房估算指标1000元/m2的标准进行补偿。

2.原房屋性质为砖混、砖木、土木结构的,按照砖混(提高抗震等级),结合市场综合价格和新建砖混结构估算指标2200元/m2的标准进行安置。

3.原房屋性质为简易2等的,按照房屋评估公司评估价为标准安置

、特殊情况房屋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二)征收涉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租住公房的将收回公有房屋,并给予租住人装饰装潢补偿;需要继续租赁房屋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租房,优先给予办理手续。

十、具体问题和处理办法

(一)水、电、路、燃气、通讯设施在征收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对应问题由相关单位和征收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二)评估机构及测绘单位产生的费用均纳入房屋征收前期费用。

(三)被征收人需自行拆除房屋的,在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管理的房屋及附着物由政府按照拆除程序组织统一拆除。

(四)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存在租赁关系的,自征收决定公布起,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有其他债务纠纷关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确权后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五)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申请复核、鉴定。

(六)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由河南人民政府组织各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军事用地及企事业单位安置方案按相关规定办理。

、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或补充方案执行。

、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