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201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组织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切实保护农牧民利益,推进全县农牧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提高农牧业机械化水平,促进现代农牧业建设,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和《青海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机〔2018〕10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操作方式进行调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部省共建“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示范省”和到2023年全省农作物有机肥替代化肥实现全覆盖,以及农药使用量减少60%以上的目标,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加大对绿色环保、精准高效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力度,为推动 “生态青海,绿色农牧”提供有力支撑;重点发展畜牧业、草产业、养殖业、设施农牧业及产品初加工机械化。积极推动农牧业,牧草全程机械化。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管理办法,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调动农牧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全县农牧业稳定增产,农牧民持续增收和农牧民积极性,促进全县农牧业稳定增产,农牧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
鼓励和引导农牧民购置先进适用,高质高效,节能环保、安全可靠、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动农业机械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详见《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9 年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公开、公正、公平。
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三是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我县主导产业,主推农机技术及牧草产业加工机械倾斜,畜产品加工及乳制品加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等向农牧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农牧业科技示范区、科技示范户倾斜。
四是促进农机产品质量提高,推广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绿色有机的农牧业机械。
五是充分尊重农牧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六是加强领导,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农机组织化程度
七是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三、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县范围内实施。
(二)实施规模。根据《青海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上年度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度使用。
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牧草种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确定补贴资金规模。
县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三)补贴资金规模
2019年省下达我县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为200万元,省级补贴资金15万元。
四、补贴范围及和补贴机具
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我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上述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共15大类34个小类108个品目(见附件1),详见青海省农牧厅信息网农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www.qhagri.gov.cn”)。各地可对我省确定公布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应补尽补。
补贴机具产品资质:(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五、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既包括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业企业等。
补贴标准:根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牧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测算确定,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本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进行测算。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根据我省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示范省建设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的需要,从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确定相关产品购置补贴范围.对残膜回收机具、有机肥施入机具在中央资金补贴额的基础上,用省委省政府重点项目支持资金按照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40%进行叠加补贴;对18马力以上自走式四驱四转向高地隙喷杆喷雾机、深松联合整地机具、免耕播种机、马铃薯种植收获机具、饲草料生产机具.秸秆综合利用机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机具在中央资金补贴额的基础上,用省委省政府重点项目支持资金按照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20%进行累加补贴。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六、操作流程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兑付方式。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采用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填写机具信息表(供货表),即经销企业不再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过程,补贴机具信息由县农机管理部门按照购机者提供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票、机具编号、人机合影照片等信息直接录入。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流程采用先购后补的方式,即购机者可以先购置农机具,后办理补贴手续,采取购后公示的方式予以公示(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通过网络、张贴通告等形式公示购置者信息)。农牧民购机后,只需到农机部门提供机具购置发票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验机,即可办理直补到卡。
限时办理资金兑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形式审核,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原渠道退回并由农机化主管部门通知购机者。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县财政部门要增加购机资金的投入,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今年起,全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连续开放,系统中上年结转资金和当年投入资金并行使用,并全面推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公开,方便购机者了解资金情况,及时申请补贴。重点推广使用手机APP(含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服务,因地制宜开展补贴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
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我县对补贴额1万元以上的机具,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做到见机、见人、见发票,并填写“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见附件3),购机者和核实人员签名。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视、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一次性告知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我县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我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县级政府网站或农牧(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售后服务不及时、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我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及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全面贯彻实施《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出力度,进一步推动省域内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为做好农牧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监督和服务,省农牧局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0971-6101776;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971-8252826;省财政厅监督电话:0971-6142083;“三农”服务热线:12316;县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电话:0973-8762708;县农牧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投诉电话:0973-8762708;县财政局监督电话:0973-8763330。
附件:1.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表
附件1
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34个小类108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开沟机
1.1.5耕整机
1.1.6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驱动耙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旋耕播种机
2.2施肥机械
2.2.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2.2.2撒肥机
2.2.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含甘蔗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1.4田园管理机
3.1.5中耕追肥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果实收获机械
4.3.1番茄收获机
4.3.2辣椒收获机
4.4蔬菜收获机械
4.4.1果类蔬菜收获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油菜籽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2甜菜收获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割草机
4.7.2搂草机
4.7.3打(压)捆机
4.7.4圆草捆包膜机
4.7.5青饲料收获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4.8.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磨粉(浆)机械
6.1.1磨粉机
6.1.2磨浆机
6.2果蔬加工机械
6.2.1水果分级机
6.2.2水果清洗机
6.2.3水果打蜡机
6.2.4蔬菜清洗机
6.3剥壳(去皮)机械
6.3.1玉米剥皮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1.9秸秆膨化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剪羊毛机
9.3.3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网箱养殖设备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平地机械
12.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1.3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3.1.4水帘降温设备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5.2.3水井钻机
15.2.4沼气发电机组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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