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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的报告
2017-05-03 03:30 来源: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农牧科技局  财政局

河农[2017]02号

关于开展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报告

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根据《青海省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由县农牧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河南蒙古族自治县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已编制完成,现随文上报,请审示。

    附件:河南县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河南县农牧科技局                     河南县财政局

                                       2017年5月2日

 

河南县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青海省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组织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切实保护农牧民利益,推进全县农牧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提高农牧业机械化水平,促进现在农牧业建设,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6-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调整的通知》农机办[2016]29号文件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6]6号)要求和我省对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操作方式进行调整,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县农牧业中心工作。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综合机械化水平为主要任务,进一步提高农作物及畜产品加工生产环节农机装备水平和使用效率;重点发展畜牧业、草产业、养殖业、设施农牧业及产品初加工机械化。积极推动畜牧业,牧草全程机械化。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管理办法,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调动农牧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全县农牧业稳定增产,农牧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积极性,促进全县农牧业稳定增产,农牧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公开、公正、公平。

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三是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向我县主导产业,主推技术及牧草产业加工机械倾斜,向畜产品加工及乳制品加工倾斜向农牧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农牧业科技示范区、科技示范户倾斜。

四是促进农机产品质量提高,推广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牧业机械。

五是充分尊重农牧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六是加强领导,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农机组织化程度。

七是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三、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2017年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为全县各乡镇。

(二)实施规模。根据青农财〔2017〕101号文件要求,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度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收回县级财政统筹使用。

(三)补贴资金规模

2017年省下达我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为100万元。2016年中央补贴剩余资金450元,省级补贴剩余资金83539元继续在2017年使用。

四、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我省农牧业生产实际,按照农业部“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要求,在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中选择了10大类24个小类69个品目为资金补贴范围,较上年减少15个(《2017年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名称及补贴额一览表》详见青海省农牧厅信息网农机补贴信息公开专“www.qhagri.gov.cn”)。对我省确定公布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应补尽补。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执行农业部相关规定。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对深松机、免耕播种机、45马力以上拖拉机、马铃薯种植收获机、起垄机、铺膜机、残膜回收机、饲料作物收获机械、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联合收获机、烘干机可用省级资金累加补贴。其中对深松机、饲料作物收获机械、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在中央资金补贴额的基础上,可用省级资金按不超过中央补贴额的90%进行累加补贴,其它机具按不超过中央补贴额50%进行累加补贴。各县(区)不得对补贴额进行调整,只能选择是否使用省级资金进行累加补贴,可根据本地实际从上述机具中确定累加补贴的机具。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和农垦企业予以优先安排。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马铃薯、油菜、牧草全程机械化的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五、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既包括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业企业等。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农牧厅将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产品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六、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农牧业企业及合作社帐 (户)的兑付方式。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我省购补工作采用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填写机具信息表(供货表),即经销企业不再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过程,补贴机具信息由县农机管理部门按照购机者提供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票、机具编号、人机合影照片等信息直接录入。

由于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能够满足购机者的基本需要,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流程采用先购后补的方式,即购机者可以先购置农机具,后办理补贴手续,采取购后公示的方式予以公示(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通过网络、张贴通告等形式公示购置者信息)。农牧民、合作社及农牧业企业购机后,只需到农机部门提供机具购置发票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验机,即可办理直补到卡及账户。

2016年12月1日以前已购置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根据青海省农牧厅《关于明确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办理农机购置补贴事项的通知》要求,补贴时间可延长至2017年1月31日,但由于2017年购置补贴中央资金下达的较晚,致使整个购置补贴工作滞后,考虑到农牧民群众确实在国家有关要求的时限前已购置机具,根据实际情况将补贴兑付截止时间调整为2017年5月15日。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原则上结算时限为每月结算一次。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省农牧厅、财政厅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市州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县(区),应当主动要求县(区)级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财政部门要增加购机资金的投入,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鼓励县(区)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及时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