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才某、才某某、洛某某于2019年01月17日从原告昂某处以50000元的价格赊账购买了珊瑚项链等配饰,承诺在2019年挖虫草期间按时还款,原告昂某源于对被告洛某某的信任,将价格不菲的项链配饰等以赊账的方式卖给了被告才某、才某某,并出具了一份欠条,谁料,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已过两月有余,三被告还是杳无音讯,原告这才与被告洛某某主动联系,得知被告洛某早已换了手机号,又无法与才某、才某某被告取得联系,直至诉前,原告还试图与三被告取得联系,但是屡次以失败告终。原告昂某无奈诉至法院。

主审法官接到案件,在审查了案卷材料后,认为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为快速化解矛盾,为方便当事人,主审法官远赴同德县,在当事人的家门口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在法官耐心细致的明理释法下,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才某、才某某、洛某某当庭履行了部分欠款,使该案得以圆满解决,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