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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制度
2021-01-26 09:45 来源: 河南县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确保网站的整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具体承办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三条  按照全县政务服务工作发展总体要求,我县必须建设好政府门户网站,确保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网上互动等一系列服务于政府,服务于人民的功能实现。

第四条  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第三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五条  网站信息资源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由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第六条  信息资源必须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

  第七条  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网站信息员制度。

  第八条  网站信息员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和政府网络信息工作的有关规定。不上传于本部门无关和违规信息。

  2.负责上传信息的管理。

  3.负责将本部门上网计算机首页全部设为政府门户网站,并保证每天浏览不少于2次。

  4.对河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有义务进行推广。

  第九条  拟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对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建档。

  第十条  涉及全县的政务信息、政府文件、公共服务信息、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通知公告等信息资源必须保证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第十一条  对互动性栏目,要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三条  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需要提供网站信息员信息采集及相关技术操作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政府、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政府形象和政府利益的言行;

  9.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