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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7-08 11:36 来源: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23456789/2020-0000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 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7-06
标  题: 关于印发《河南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关于印发《河南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08
关于印发《河南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及省州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河南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县委深改委第四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2〕192号)和《黄南州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15〕11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其中不含公益性岗位、见习岗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含青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及中小学校、幼儿园临聘教师。

    第三条  临聘人员是指县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合同形式聘用的,从事机关事业单位协管、辅助管理、专业技术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人员,不占行政事业编制、不具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式身份。

第四条  临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要坚持“总量控制、岗位特定、分级管理、畅通出口”的原则,坚持合同管理,坚持人岗相符,做到管理规范有序、人员能进能出、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第二章  聘用岗位和条件

第五条  聘用岗位包括:全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协助管理、协助执法及工勤岗位,具体为:城管、维稳、交警、治安、安监、交通、人力资源、文化、环保、食品药品安全、司法、林业等;社会事务辅助管理岗位,具体为民政助理、社区主任助理、农技服务推广、乡村科普服务、扶贫开发、托(老)幼服务、社区助残服务等;后勤服务岗位,具体为打字、收发、驾驶员、炊事员、通讯员、门卫保安、保洁保绿、物业修缮、司炉等。

第六条  公务员岗位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及财务、涉密等岗位一律不得使用临聘人员。

第七条  招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三)愿意履行岗位职责并承担工作人员义务。

第八条  招聘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对口专业和实际工作经验。具体要求如下:

(一)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辅助管理等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从事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四)从事炊事员、保育员、校医等在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以及从事与学生健康密切相关的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五)拟聘岗位所需的其它资格条件。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聘人员,应在本行政区域户籍人员中进行公开选聘或考核聘用。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十条  人员申报:拥有本地户籍毕业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及部分特殊岗位人员(厨师、门卫、清洁工)可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就业申请(有特殊岗位工作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学历限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申报者基本情况及所学专业进行登记,建立全县未就业人员申请登记库。

第十一条  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单位实有临聘人员数及所需求人员专业需求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临聘人员岗位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科学开发的原则,将各机关事业单位需求情况汇总统计并提交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负责在全县未就业人员登记库中进行组织实施并根据体检情况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后,再提交至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聘用。其中:教育、卫生系统等开发临聘人员时,需持有普通话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证、医师资格证及护士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人负责登记拟聘用人员基本信息并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中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力、义务、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等规定事项,依法保障临聘人员待遇。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拟聘用人员的工资按我省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执行,由县财政依法按月足额支付。

第十四条  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临聘人员(大专及以上学历)工资按100元/年增长,临聘人员(中专及以下学历)工资按50元/年增长。另外临聘人员的工资增长随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和调整时间根据文件确定。

第十五条  临聘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临聘期内,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临聘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青海省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执行,社会保险费由地方财政和个人按照规定缴费比例分别承担。临聘人员享受与单位在编职工同等的劳动保护、评先评优和请休假等相关政策。

第五章  管理及考核机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管人用人主体责任。每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对全县临聘人员不定期检查履职情况,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包庇本单位临聘人员有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事项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用人单位负责人责任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切实加强对临聘人员有关思想政治、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管理。临聘人员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一年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从德、能、勤、绩、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考核结果与是否续签《聘用合同书》挂钩,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后正式确定为临聘人员并享受政策待遇。《聘用合同书》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后,临聘人员不得变更服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变更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调剂(需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解聘后,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临聘人员请假一周及以上者需经所在部门负责领导签字同意后并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章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报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或终止)其聘用合同:

(一)在聘用期内不履行合同的;

(二)试用期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四)不服从组织调配的;

(五)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

(六)存在替岗现象的;

(七)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

(八)一年内累计请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

(九)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

(十)患可治愈传染性疾病、其他疾病或非因公(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十一)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十二)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50周岁)或死亡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临聘人员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

(二)被招考为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三)自愿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应当在一个月之前书面申请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临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因公(工)负伤、职业病原因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0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原河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6月2日印发的《河南县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平时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河人社〔2015〕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