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3456789/2020-00001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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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12-02 |
标 题: | 河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河人社〔2020〕197号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促进全县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 〕73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20〕18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河南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为促进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73号)、《关于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20〕18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使用和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监督等项工作。县级公共就业服务局具体负责全县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
第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局根据当年就业援助工作的需要、各单位对公益性岗位需求和本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公益性岗位指标总数等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就业部门为机关事业单位(含部队营区管理服务部门)、乡镇、社区开发的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
(二)基层农牧业服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
(五)基层法律服务;
(六)基层民政、托老托幼;
(七)基层市政管理;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
(九)其他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岗位。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的招用对象
公益性岗位的招用对象为:具有本地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16周岁以上,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能力及就业愿望的适龄劳动者,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优先招用登记失业距退休不足5年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适龄就业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距退休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成员;
(四)登记失业残疾人;
(五)登记失业的失地农牧户和生态移民户家庭成员;
(六)工作岗位需要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及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向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公益性岗位时需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和个人申请;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
3、低保证(享受低保人员提供)或残疾人伤残等级证书(经残疾管理部门认定并持证人员提供);
4、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本主页和本人页:
5、用人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6、《河南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申请表》;
7、本人近期小2寸彩照2张;
8、就业协议一式四份(由公共就业服务局统一 提供)。
(二)审查推荐。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按要求开展资格审查、拟用公示、按需推荐等工作,并会同用人单位在初步确定拟推荐人选后,及时通过社区、单位门户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推荐给用人单位。 对提出异议的, 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
(三)签订就业协议。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一个月内,与其书面签订公益性岗位就业协议。公益性岗位就业协议须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列清条款。
(四)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须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就业登记手续。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限原则上为 3年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初次安置在公益性岗位时,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河南县公益性岗位就业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应在一个月内续签。从业人员期满后,应终止就业协议。
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服务年限,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开发乡级残疾人组织公益性岗位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176号)规定执行。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服务到期离岗后,仍然就业困难且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的,可重新按认定程序进行安置,安置后工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不得低于青政〔2017〕41号文规定的青海省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省级就业补助资金补贴70%,地方财政配套补贴资金不低于30%。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补助。各县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用人单位承担补助资金的额度由各县自行确定。
各地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由地方自筹,不得从省级下拨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的申请程序
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按照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文规定执行,实行按月支付公益性岗位补贴。每月8日前由用人单位到公共就业服务局申请审批后,送财政部门复审后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程序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按照青人社厅发〔2015〕 129号文规定执行,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按规定申请社保险补贴,补贴额度为用人单位按在岗时间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补贴部分(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补贴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及时向公共就业服务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社保缴费相关凭证及清单:
经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将社保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
第十条 公益性岗 位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要热爱集体,爱岗敬业,自觉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岗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
(二)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河南县公益性岗位就业协议》后,不得违反规定在协议期内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公益性岗位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50周岁)或死亡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6)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冒名顶替上岗的;
(8)年终考核不合格者;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业协议解除后,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备案。
(三)公共就业服务局负责对本地区公益性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不履行退出机制、有岗无人的用人单位,经调查属实的将取消违规人员岗位补贴,并停止该单位公益性岗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原则上要注重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求合理管理使用,新补充人员相关信息录入“金保工程” 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审核,并由县就业服务局报州级公共就业服务局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复审。新补充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未及时录入 “金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不予计入当地指标安置数内, 并且不予核拨当期就业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全县公益性岗位指标总数由河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动态总量调控,并在全县范围内对空岗重新调剂分配使用。
第十四条 县直公益性岗位人员招用、管理由县就业服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就业服务局将招用、补充计划报县人社局审核后,提交人社局局务会议复核审定研究后,由县就业服务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河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未尽事宣,按青政办〔2018〕73号和青财社字发〔2020〕1833号及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