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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
2022-06-09 10:01 来源: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州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河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

 

 

 


 

河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河南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工作规则》《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黄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在县委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实施“五四战略”,扎实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六富”要求、巩固提升“一核三治”,全面建设山水黄南,高质量推进“三区建设”,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全力谱写新时代“纯净河南·幸福蒙旗”奋进新篇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要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县政府各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落实“710”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电子政务。切实贯彻执行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忠于职守,狠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

六、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的意见。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县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八、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九、县政府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问题导向部署经济发展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十一、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治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二、加强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创造高品质生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三、优化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

十四、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十五、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十六、根据本县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和灵活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充分保障少数民族自治权利。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八、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经济调节、改善民生、保护生态、深化改革、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有关重大投资建设等需要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乡(镇)、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对矛盾突出、敏感、争议较大或可提供多种解决方案的议题,应提供论证和风险评估资料、对比方案和相关背景材料。提交县政府研究前,必须报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签字后上报。

二十、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十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规定向县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二十三、县政府根据全县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四、各部门提请县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报送县政府前应当经过广泛论证和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规章、决定和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协调一致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十六、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凡为履行政府职能,对公民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征询意见建议。

二十七、提请县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承办。

二十八、各部门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十九、各乡(镇)、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政府及县直各部门要做到依法行政工作每年年初有安排,年中、年末有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县政府。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县政府要坚持和完善党内监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制度,接受质询和询问,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

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一、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二、健全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县政府规章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建议。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应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应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政府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拓宽政务公开和服务渠道,完善和规范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县政府规章和县政府及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可通过县政府网站、美丽河南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工作例会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做到会而有议、议而有决、决而必行。根据党章规定和县委要求召开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法定会议,是县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均无权擅自更改,必须坚决执行。

三十八、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县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列席,一般一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可以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县委有关部门以及群团组织负责人列席。

三十九、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县政府规章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县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列席,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统计、司法、督查部门负责人为县政府常务会议全程列席人员,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安排。

属于县政府各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得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四十、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协调、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确定。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充分酝酿,事先确定。会议通知印发后,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凡不涉及全局工作、未提出新的贯彻举措、无重大政策调整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一、县长工作例会的主要议事内容是:

(一)各副县长交流总结分管口近期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二)各副县长汇报分管口重点工作安排情况;

(三)安排部署和协调推进下一步重点工作;

(四)其他需要由县长工作例会研究的事项。

县长工作例会原则上两个月召开一次,在第二个月最后一个星期择日召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组成部门、挂牌机构、直属机构和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

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县政府办分管办公室副主任或分管副县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报告并作出说明。

四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工作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印,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公开的,邀请新闻单位列席并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县长审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三、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相关副主任、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研究和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副县长委托,可主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

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涉及县政府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召集人应在会前与其他领导协调沟通,并向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报告。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依职权决定。需要决定的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或职权的,应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决定。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县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专题工作汇报,协调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督促县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及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决定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事项外的其他事项;

(四)研究决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各乡(镇)、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四十四、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县政府党组全体成员参加。主要任务是: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定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研究决定提请县委审议的有关事项;讨论县政府机关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讨论研究政府系统廉政建设问题;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

全县性会议实行报批制度。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申报、统一审批、统筹安排,于每年1月底前将年内拟召开的会议情况(包括会议名称、规格、时间、地点、会期、人数、参加会议的县级领导)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审定或列县政府有关会议决定。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四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正式报请县政府审批。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可视情采用视频会议、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重在解决问题。

四十六、县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乡(镇)、各部门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四十七、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工作例会的,向县长请假。

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工作例会的,应提前向常务副县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文件报送的有关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严禁多头主送。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九、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审批。

五十、县政府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县长签发,经县长授权也可由常务副县长签发。

五十一、县政府公布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宣布的重大决定和人事任免,以及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县长签发。

五十二、以县政府名义制发或经县政府授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县政府与其他市县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县长。

经县政府授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一般应及时公布。

五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做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已在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等全文公开播发的文件不再印发。对县政府出台的文件,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凡可用电话、电报、面谈、便函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另行文。现行文件规定仍然有效的,不再重复发文。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四、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规则的,县政府办公室应当退回报文单位。

 

第九章  督察与考核制度

 

五十五、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察制度。各部门、各乡(镇)必须坚决贯彻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和命令。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县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要严格遵守“710”台账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通过“710”政务督办系统做好销号认可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县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副主任协助县政府领导抓好落实工作。

五十六、对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察考核制度。严格执行“710”工作定期督查通报制度,重点考核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第十章  公务活动

 

五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副县长参加的,有关部门应事先书面报告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五十八、除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县长、副县长不参加各种检查、评比、总结、颁奖、揭幕、庆典、剪彩、奠基、挂牌等活动,不出席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首发首映、地方节日、周年纪念、演出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在活动中挂名任职。

五十九、县政府领导出席的公务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欢迎横幅标语(包括电子屏),不组织干部群众迎送,不安排超规格套房,不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各类会议、仪式等均不摆放花草,不燃放烟花或礼炮,不佩戴胸花,不组织专场文艺演出。公务活动用餐安排原则上以自助餐为主,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从简从实,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烟酒,杜绝浪费,并按规定缴纳食宿费。

六十、县长、副县长会见应邀来访的外宾,由邀请或接待部门提出方案,经县委外事办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审定。会见港澳台人士和海外华侨,由接待单位提出意见,经县委外事办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县长、副县长会见外国常驻或临时来华记者,由县委外事办提出安排意见后,报县长或相关副县长审定。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接受外国新闻媒体采访,由县委外事办协商有关部门管理和安排。

六十一、县长出国(境)交流、访问,按规定程序,由县政府报省政府、州政府审批;副县长出国(境)交流、访问,经县长审核,按规定程序,由县政府报省政府、州政府审批。以上出访事项在报省政府、州政府之前,应由县委办征得县委书记同意。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出国(境)交流、访问,由其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报县委外事办审核,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签后,报县委书记审批。

 

第十一章  纪律与作风

 

六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代表县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六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和财经制度。带头落实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六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离县外出,应事先报经县委书记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向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和县委办公室报备。副县长离县外出应当报县政府党组书记审签后,向县委书记请假;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县外出,应当事先报告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离县外出期间,如有重大事项,回县后应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学习、休假,由本人事前报告分管副县长和县长同意,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报县政府办公室。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措施》等规定,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县政府办公室要科学统筹安排县政府领导赴乡镇、部门和单位调研活动,避免在同一时间、地点、线路上过于集中或频繁。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一般安排集中乘车,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不搞层层多人陪同,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

六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县政府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乡(镇)、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六十八、县长、副县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指导重大专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性的会议和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由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发,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重要新闻稿件签发前征求县政府领导意见。新闻稿件刊发、播放要严格遵守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有关规定。

六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外,县长、副县长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题字、不作序。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作序的,经审批同意方可公开发布。

七十、县政府及各乡(镇)、各部门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附  则

 

七十一、“710”工作制度是指在政务工作中,一般事项必须在7天之内办结,复杂事项1个月内有结果,年初确定的所有事项在年底清零销号,确保既定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事项落实起始时间从部署当日算起。

七十二、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挂牌机构适用本规则。

七十三、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挂牌机构应参照本规则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规则。

七十四、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河南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

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三重一大” 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共河南县委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河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是推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带头遵守制度,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全面推进“一优两高”战略,着眼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着眼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着眼于全面建设“山水黄南”,高质量推进“三区建设”,全力推进乡村振兴,高质量打造共同富裕的黄南样板,全力谱写新时代“纯净河南·幸福蒙旗”奋进新篇章。

第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责任追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班子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意见和工作部署。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以县委、县人民政府联发和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州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三)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制定或者修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五)制定或者修改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加强县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编制和干部任免事项

(一)县政府组成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机构改革方案。

(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重大职能职责修订和调整,县与各乡(镇)的重大事权划分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的规定,需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审定的干部任免事项。

(四)按规定需由县人民政府任免的干部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及实施项目的年度安排计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等。

(二)由国家和本县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和重大扶贫攻坚项目。

(三)使用县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使用政府担保的国内外贷款建设项目;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和本县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

(四)县人民政府主办、承办的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五)重要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县政府常务会批准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县级财政预算编制原则、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二)县本级财政净结余资金、财政超收财力审批;县本级财政资金临时性借款。

(三)年度预算(含预算外)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的使用、预备费使用、预算追加;由县本级财政承担本息的贷款。

(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及重大政府性投融资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九条  凡属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都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党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会议形式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县政府班子成员可先作出应急安排并及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需提交县委审议的事项,按《中共河南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要求办理;需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按照县人大有关规定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前期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民意调查、民主协商、廉政查询、公示听证、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提交县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方案和说明;

(三)征求意见的材料;

(四)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听证会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重大事项需要听证或合法性审查的,还应当提交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的听证报告或合法性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的决策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提请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于会前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可以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专家或者咨询机构、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事项建议,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县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县政府主要领导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决策全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纪要对会议决策事项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将《督查通知》下发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抓好会议决策落实。

第十八条  各责任单位负责抓好会议决策事项的办理落实。每月将落实情况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对会议决策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撰写督查专报,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政府常务会报告决策事项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第十九条  各乡(镇)、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或者承办单位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或者执行决策不力的,按照纪律处分有关规定,由县纪委监委进行行政处分和问责,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共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党组(以下简称县政府党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参会人员

(一)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或由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出席,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副县长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二)县政府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履行请假手续。

(三)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二、会议时间

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三、会议内容

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主要为:

(一)集体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县政府各部门提请会议学习的相关国家部委、省直部门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等。

(二)需要向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县政府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议题时,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县政府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涉及保密事项的,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四、会议准备

(一)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副书记、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统筹考虑后确定。

(二)提请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一般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经党组分管成员审核同意。

(三)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党组会议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审核议题;会议通知、筹备和会议记录;整理起草县政府党组会议纪要,并按程序报党组书记签发;负责县政府党组决策的督查和反馈;负责党组会议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中共河南县人民政府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县政府领导干部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增强领导班子履职能力,切实保障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党组中心组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可根据学习内容将列席人员扩大至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

第三条 中心组组长由县政府党组书记担任,党组书记外出或请假期间,由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履行组长职责。

第四条 学习内容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

(三)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大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国家领导人新思想、观点及有关讲话,上级要求的学习内容。

(四)本职工作需要的各方面业务知识。同时,结合实际开展形势任务教育。

第五条 学习方式

(一)分散自学。中心组学习坚持以自学为主,中心组成员要制定学习计划,认真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心得体会。

(二)集中学习讨论。集中学习时间每月至少1天,全年不得少于12天。每次集中学习由1名党组成员发言,发言围绕1-2个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作专题发言的同志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按要求准备好书面发言材料。

(三)专题辅导。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辅导,每年至少举办2次专题辅导。

(四)集中学习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学习资料编印、学习记录、考勤等工作。

第六条 学习要求

(一)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每年1月底前,县政府办公室要制定出县政府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做到长计划、短安排,根据形势要求,及时调整学习内容。中心组各成员要结合中心组学习计划制定个人学习计划。

(二)严格学习纪律。中心组各成员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学习。集中学习专设签到册,由个人亲自签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事先向中心组组长请假备案,并采取自学形式补课做好学习笔记。

(三)开展调查研究。坚持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相结合,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调研活动,并亲自撰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1—2篇。

(四)建立学习档案。县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县政府党组中心组及各成员学习档案,主要包括学习计划、学习笔记、学习记录、学习体会、专题发言、调研报告等。县政府党组每季度对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通报。

 

 

 

河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县政府常务会议是县政府重要的决策形式,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

县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需要,可由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二)根据需要,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同志参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三)由发展改革(工业商务和信息化)、财政、统计、审计、司法负责人为县政府常务会议全程列席人员。

(四)根据会议研究议题内容,县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会议时间安排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重要事项可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

三、会议主要任务及议题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传达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大决策事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州政府审议的有关事项;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计划;

(三)研究决定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单行条例(草案)、政府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其他事项。

(四)研究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事关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事项和重大改革方案等,主要有:研究和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计划,国有资产处置,重要资金使用,薪酬政策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计划,重大项目拆迁安置方案等;大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及设计方案,用地计划及指标调整;以县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政府自身建设有关事项;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表彰、奖励事项;其他事项。

四、会议审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各部门(单位)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主办单位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认证等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

(一)上报议题的单位应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县财政部门的意见。

(二)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牵头)部门要主动同相关部门协商,形成统一意见。主办(牵头)部门协调有困难的,由分管副县长或副主任进行协调,达成共识。

(三)需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议题,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上报。

五、会议材料要求

(一)所有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承办单位必须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处理标准印制,并按会议要求的份数,于会前1天报送至县政府办公室收发室。格式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

(二)上报会议的材料,由部门一把手严格把关,必须做到文字表述精炼、准确、清楚,没有准备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安排上会。

(三)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议题,未经县司法局的合法性论证并签署审查意见的,不予上会。

六、会议相关要求

(一)讨论的议题由主办(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报,必要时也可由分管副县长汇报。

(二)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领导应当到会。如果议题有时限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间做出决定,而分管领导因出差、出访等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书面提出意见。

(三)列席人员参加相关议题的审议,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

(四)常务会议各组成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也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发表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做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五)常务会议记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1. 会议记录应当由专人记录,会议记录本由专人负责保存和存档,并做好保密工作。

2. 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3. 常务会议研讨过程应由会议记录人员全程录音并存档。

七、其它要求

(一)会前准备。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常务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方案,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受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确定。

(二)会议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必须在会前1天通知各参会领导及单位。

(三)会议发言。研究议题,汇报人发言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四)会场纪律。参会人员要按时到会,自觉遵守会场纪律。

(五)请假制度。县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县长请假;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请假,经同意后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邀请列席的人员,如不能参会,由县政府办公室收发室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反馈。

八、会议纪要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结束后,县政府办公室要在3个工作日内起草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分送县政府各有关领导和各有关乡镇、部门。

(三)常务会议纪要是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做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如会议纪要中包含涉法内容,县司法局应予以把关。

九、会议议定事项落实要求

(一)会议议定的事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二)由县政府办公室对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定期督办检查,并向县长报告落实情况。

(三)在召开下一次县政府常务会议时,县政府办公室要以书面形式通报本次会议落实情况。

 

 

 

 

 

 

 

 

河南县人民政府县长碰头会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县长碰头会议事程序,提高县政府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根据《河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时间

县长碰头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地点

县长碰头会地点设在县政府四楼会议室,如有情况变化另行通知。

三、会议主持

县长碰头会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四、参会人员

县长碰头会参会人员为县长,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根据议题和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五、议事内容

县长碰头会主要总结安排县政府阶段重点工作;研究解决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专项问题和专项事务;研究落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研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六、会议形式

各位副县长汇报阶段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和下一步重点工作计划,以及需统筹协调的有关事项。副县长不能出席会议时,由联系副主任代为汇报。会议主持人安排部署各项工作。

七、相关要求

坚持“月初建账、月底交账”要求,各位副县长会前认真梳理本阶段工作完成情况,说明未完成事项的原因,研究拟定下一步工作重点,逐一明确完成时限和进度要求,形成书面材料会上印发和汇报。需要提交县长碰头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按照“谁提交谁准备”的原则,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提交会议讨论。

八、会议落实

县长碰头会确定事项,由县政府各副县长牵头实施,相关各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并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落实情况。

九、其他事项

会务工作和会议记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阶段重点工作安排,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长、副县长会上重点工作安排整理并印发。

十、附则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县人民政府全县性会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全县性会议的管理,根据《河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改进政风会风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内容

县政府召开全县性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要求,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有关会议精神;

(二)按照县委工作安排,部署政府系统工作;

(三)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共同完成重点工作任务;

(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全局工作开展。

二、会议形式

县政府召开的会议有两种形式:

(一)县政府召开的会议。涉及政府工作和列入重点工作内容的,县政府直接组织召开会议,冠名为河南县XXX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承办,办公室负责拟定会议方案、发布通知、准备会议材料,会场安排组织,整理和保存会议资料等。

(二)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要是县政府部门承办的涉及全县工作的系统会议,冠名为全县XXX会议。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印制会议通知和协调会议相关工作,县政府承办部门具体负责会务工作,包括拟定会议方案、会议准备、会场安排组织、整理和保存会议资料等。

以上两种会议没有当面对接和需要讨论内容的,原则上直接开到各乡(镇),避免层层开会、层层传达。

三、会议审批

县政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县政府召开的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列出计划,报请县长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原则上只允许政府综合部门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年内控制在一次。承办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计划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呈送相关领导审核,综合平衡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因工作需要,未列入计划而应召开的会议,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碰头会讨论确定;特殊情况下,急需召开的会议,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长批准。

四、会议要求

(一)控制会议时间和规模。县政府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根据应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一般规模不超过60人。部门承办的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系统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与会人员不超过40人。

(二)限制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县政府召开的会议,出席领导和参加会议人员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严格掌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系统会议,原则上只邀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出席,与会人员只邀请各乡(镇)、各部门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特殊情况下,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相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但不得扩大参加会议人员范围。

各部门自行召开的系统会议,原则上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或各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席。因工作需要,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或讲话,也可不要求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

(三)简化会议程序。会议要力求实效,减少繁文缛节,开短会、讲短话。工作部署性大会,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领导讲话。会议交流发言不超过4个,要突出典型事例和经验,每位同志发言时间控制在8分钟之内。没有特殊需要,不安排会议讨论。

会议管理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河南县人民政府会务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会务工作,创造便捷、优良、有序的会务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会前准备

(一)县政府办公室承办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包括县政府党组会、县长碰头会、全体会、廉政会、常务会、向省、州政府领导的汇报会等会议;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组织召开的视频会、电视电话会议,各类专项调研、督查、评估、考核汇报会、座谈会,工作安排部署会等会务工作由各相关单位归口负责,并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秘书归口全程指导和督办。主办秘书因公因私外出,按互补原则确定。

(二)根据县政府领导或办公室领导安排和工作需要,由相关单位或秘书按照会议内容草拟会议通知,初步确定:会议标识、参会人员、会议地点、会议时间、会议议程、会务工作、相关要求等事项,一般性会议县政府办公室由分管副主任审签,重要会议和大型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

(三)需要进行宣传报道的会议,书面通知融媒体中心。

(四)会议通知的印制和发送。会议通知签发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收发室备案,由办公室相关秘书负责印制。通知发送工作由会务单位负责。发送通知时要注意做好登记工作,包括送达时间、收文人员等。凡在县政府办公室管理的会议室中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必须抄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及相关秘书。

(五)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通知会议,详细说明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相关要求,做好电话通知记录,主要包括时间、接听单位、接听人等。

(六)会议材料的准备。根据会议通知要求,相关单位要限期将会议材料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务于会前一天按要求份数送达。

(七)会议材料的发送。按会议材料内容确定分发范围,于会前分送至县长、相关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及有关部门参会人员手中。

(八)参会人员的落实。要求会务单位于会前一天落实参会人员,并印制参会人员名单(注明请假人员、替会人员,后附请假条),经相关领导审核后打印,于会前分发到有关领导手中。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并向会务单位备案。

二、会场布置

(一)会场准备。县政府办公室提前做好会场的整理、清洁、音响调试等工作;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安排好茶水、便笺、铅笔等物件。

(二)一般情况下利用电子屏幕标注会议名称,确需悬挂会标的,会务单位应提前一天确定会标内容,并制作和悬挂。

(三)桌签由会务单位自行制作,并按座次顺序于会前摆放完毕,桌签要求美观大方、尺寸统一、字体一致。

(四)会议材料应整齐摆放于会场,做到整洁大方。会务工作人员负责检查材料有无缺页、倒装等现象,并及时更换。

三、召开会议

(一)应提前安排会议记录、会场服务、会议召集等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并提前到位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会议质量。

(二)要做好参会人员的签到工作,督促参会人员及时到会,人员到齐后及时向会议主持人通报。

(三)会议日程有修改调整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领导。

四、会后工作

(一)会议结束后,会务人员及时做好会议清场工作,关闭所有电器设备。县政府办公室的桌签一律统一回收到办公室文印室。

(二)会务单位及时向办公室领导汇报参会情况,并请示是否需要通报。

(三)会务单位要及时整理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并归档。若需制发会议纪要,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内撰写完毕,并呈送相关领导审阅和签发。

(四)会议作出的安排和部署,由各分管副主任分别督办,一般按“710”工作法办结,并做好办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