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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制度 (试行)
2020-03-06 09:14 来源: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河南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直机关公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县直机关公务车辆的有效管理,规范中心所属公务车辆的日常监管、调度、维修、保养以及燃油管理,保障县委、县政府及县直各单位(部门)下乡调研、综合执法、日常公务等用车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二条  河南县县直机关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内在册的县直机关公务车辆由中心统一监管和调度。县直机关各单位(部门)平台内车辆,未经平台调度擅自出车的,中心将予以通报,并报县委、县政府以及纪检部门。

第三条  县直机关各单位(部门)在调度范围内的车辆证件、随车附件及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其车辆的证件、保险单、技术参数、维修记录等各类资料由各单位自己保管并上报复印件向中心备案,统筹车辆相关资料均由中心统一保管,实行“一车一档”。

第四条  车辆司勤人员每次出车前,必须对车辆的转向、制动、动力等系统及油电路、灯光、喇叭、轮胎等部位进行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存在问题的故障车辆,司勤人员必须向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报告,杜绝故障车辆继续接受调度任务。

第五条  中心定期组织召开例会,通报司勤人员及其车辆的调度和安全运行情况,并负责对司勤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中心所有司勤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

第六条  中心统筹车辆将实行安全责任制,各单位保留车辆安全责任由各单位负责人负责。统筹车辆安全责任到人,如因个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负责人承担。

第七条  车辆未调度使用或使用回程后按车位分布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建设局楼下地下停车场),法定节假日公务用车必须停放在停车场。

第三章 车辆调度

第八条  公务车辆主要用于保障县级领导和县直机关各单位(部门)跨区域下乡调研、综合执法、项目衔接、工作汇报、参加省、州性会议等工作以及上级部门督导调研、承担全县性重大节庆活动等公务接待用车需要。

第九条  车辆调度范围:以县政府为中心,东至东大街入口、西至县有机管委会、南至和硕特大桥、北至县消防大队,不予派车,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如超出以上界线范围的由单位进行统一派车。

第十条  各单位申请公车时需提交相关文件,无文件的要有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或单位负责人的批示。

第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重大公务活动,中心将统筹调度车辆,车辆所属单位必须服从调度,按要求准时出车。确属重大、紧急公务用车的,各单位保留车辆可直接派车,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需要中心统筹车辆,可直接拨打中心值班室电话申请派车,调度员可直接安排空闲车辆出车,用车人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派车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高效节能的用车原则,凡可合并用车的,应予以合并。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合并用车的单位和个人,中心对该事项不予另行派车。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外出期间,须按照用车单所申请的路线内容用车,需要改变行程的,务必及时告知中心,用车人在非紧急的情况下,无权擅自要求司勤人员更改行车路线及内容。

第十四条  县直机关各单位(部门)的上级部门来检查指导工作时,需要地方统筹安排车辆的,优先安排其保留车辆,车辆不足时可申请中心统一调派。

  第四章 修理和保养

第十五条  县直机关各单位(部门)需保养和修理的车辆,由车辆责任单位负责。车辆修理必须遵循“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严禁擅自做主、未批先修。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不能安全行驶时,司勤人员报经所属单位责任领导同意后,可就近维修。司勤人员要把好质量和费用关,修理完成后将修理费用的发票复印件交中心报备。

第十七条  为保证维修质量,在中心“三定点”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之前,县直机关各单位(部门)需指定信誉好、质量高、技术强、收费合理的维修厂作为所属车辆的修理单位。县直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修理厂家一经确定,非特殊原因,不得到其它厂修理。

第十八条  中心对平台内统筹的公务车辆修理质量和费用进行检查与监督,在把好质量关的前提下,遵循能省就省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开支。

第十九条  车辆在修理厂维修期间,司勤人员、车队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检查、监督修理过程,重点对关键部位的修理和重要零部件的更换,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以保证维修质量,杜绝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车辆修理完毕后,必须由维修人员、司勤人员及车辆负责人共同进行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一)维修的项目及功能。

(二)配件的更换和收费明细。

(三)所有修理项目的工艺质量。

(四)如在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修理厂交涉、督促其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五)维修费用结算时,发票要附车辆修理明细表,需司勤人员和车辆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报所属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报销,同时向中心报备。 

第五章 车辆用油

第二十一条  车辆加注燃油均使用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制,加油卡由车辆所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严禁司勤人员私自带卡加油。如出车时需带出加油卡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携带油卡外出。

第二十二条  车辆加油明细核对工作每月至少进行1次,如发现与实际加油数量与对账单不符的现象,应及时与加油站进行核实,并说明原因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车辆因工作需要在指定范围以外加油站加油时,须经车辆所属单位责任领导批准方可加注,并开据合格加油发票,发票须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方可报销同时报中心备份。

第六章 车辆保险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保留车辆及中心统筹车辆根据确定的险种及优惠折扣率或保费通过财政部门到定点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项目:车辆强制险、三者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盗抢险,其它保险项目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购买。

第二十五条   单位车辆保险期满前一个月,各车辆责任单位要主动与财政部门联系续保事宜,在该车保险到期前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车辆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由各责任单位保存,复印件报中心备案。若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各责任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保险车辆户籍制度:定点保险公司按投保车辆所在单位分别登记造册,一式三份,保险公司、投保单位、中心各一份备案。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户籍进行动态管理,对新增车辆保险投保、旧车报废、车辆丢失等及时进行补充登记、注销并将变动情况书面报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河南县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