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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曲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2019-12-27 11:33 来源: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河南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组织划定了周曲河道管理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青海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和青海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青水建〔2019〕91号)要求,本次划定全县境内流域面积50平方千米及以上的河流,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河湖和地处无人区的河湖不纳入本次划界范围。

  二、河道管理范围

周曲: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周曲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

  四、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流域管理机构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周曲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未经科学论证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

  六、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