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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纪律十八条禁令
2016-04-07 04:57 来源: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财经纪律十八条禁令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经行为,切实解决个别乡镇和单位法制意识不强,纪律观念淡薄,财经纪律松弛,违规违纪现象突出等问题,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河南县实际,现将财经纪律有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严禁公款私存、私借公款、私设“小金库”;

二、严禁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铺张浪费;

三、严禁向下属单位摊派、报销不合理的费用;

四、严禁滥发奖金、津贴、加班费等津补贴;

五、严禁巧立名目滥发福利或实物;

六、严禁滞留、挪用、闲置、克扣民生资金;

七、严禁弄虚作假,以虚假发票报领国家资金;

八、严禁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九、严禁年终突击花钱,转移国家资金;

十、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应上交的财政收入;

十一、严禁借用下属单位银行账户,转移资金;

    十二、严禁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各类行业协会、

中介机构等发给机关干部职工的现金、实物;

十三、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和套取现金;

十四、严禁违规提供担保;

十五、严禁用不合理票据或“白条”抵账;

十六、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十七、严禁收受任何回扣、礼金、有价证券、礼物、高

档宴请;

    十八、严禁违反会计法规,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

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本《禁令》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解释,《禁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