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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县公安局关于2021年“那达慕”期间关于“低慢小” 飞行器管控的通告
2021-07-27 10:39 来源: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防范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器违法违规飞行滋事肇祸,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确保河南县"那达慕"圆满顺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现就加强我县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于500米、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等。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履行适航资格、飞行资质、计划申报等相关手续。
三、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持有、使用"低慢小"航空器的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并到公安机关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因现场勘察、施工作业、航空拍摄等工作需要,需要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需提前到公安机关申报批准,须按规定获得批准后开展作业。
四、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内飞行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依法处罚的法律法规
一、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重量超过七公斤以上或飞行视距五百米以外,相对高度超过 120米以上须办理无人驾驶航空器证。
如发现有违反该规定进行飞行的,先进行批评劝阻,如不听劝阻继续飞行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64条以"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为由进行处罚。
二、如"黑飞"行为造成扰乱单位秩序和公共秩序等后果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23条的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和公共秩序进行处罚。
三、如"黑飞"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严重损失的,以《刑法》第 114条和第 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查处。
四、违反规定在禁飞区域内飞行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低慢小"飞行器请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备案登记。

特此通告。
河南县公安局
2021年7月22日

文/县公安局